昌黎工业园区位于昌黎县黄金海岸中部,距首都北京245公里,据天津市209公里,地处中国华北、东北两大经济区的交通要塞,地理位置十分优越。该区公路、铁路发达,秦唐沧沿海公路、抚昌黄公路与京秦高速公路相连,京沈铁路横贯全境,距秦皇岛港30公里,距天津新港100公里,距京唐港35公里,建在昌黎境内的秦皇岛国际机场已列入国家规划。
2006年5月,黄金海岸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国家发改委批准为第六批省级开发区,名称为河北省昌黎工业园区。范围:北起与抚宁南戴河交界的小黄河,南至翡翠岛南靶场路,西部沿海公路西2公里,东至渤海海滨,面积500公顷;主导产业有食品、机械、建材;开发区工委、管委作为县委、县政府的派出机构,代表县委、县政府对区内的党建、精神文明建设、经济建设和发展负全责。主要负责项目的规划、储备开发、招商引资、服务管理工作。
截止目前,全区累计批准各类项目35个,总投资23.1亿元,实际引进资金10.2亿元。外商投资项目5个,合同外资总额3.64亿元,实际引进资金2.54亿元;内资项目30个,投资总额19.46亿元,实际引进资金7.82亿元。2005年全区创工业总产值109000万元,实现财政收入11000万元。
目前,昌黎工业园区已发展并初步形成6个工业园区的模式,分别是以食品、轻工、汽车配件为主导产业的生态工业园区;以干红酒及相关配套产品为主导产业的东部工业园区;以冶金、建材为主导产业的西部工业园区;以重工产品为主导产业的中部工业园区和南部工业园区;以缝纫机零部件为主导产业的缝纫机工业园区。
健全的服务体系 已成立城建、工商、地税、国税、财政分局,可为企业直接办理城建、工商、税务、财政等各种相关备案和批准文件。另外,开发区全程为企业服务,为企业代办金融、商检、通关等各种手续;开发区内入住企业的各种手续,不用自己亲自去各个部门,由开发区管委全程为其办理真正做到一站式服务,即到开发区之后,免去企业的任何后顾之忧。
完善的基础设施 配套能力达到通上下水、通路、通电、有线电视、通邮、通讯、宽带、平整土地。区内污水处理率95%,全区绿化率25.8%。
优惠政策 为鼓励中外客商进区投资开发,加快我区的建设步伐,根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,结合我区的实际,凡进入我区的国内外投资者,享受以下优惠政策:
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
一、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向投资企业,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,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,上述减免期满后, 企业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,由区内财政继续返还其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50%五年至八年,所交增值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的60%,从生产经营年度起,由区财政返还三年。
二、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从开始生产、经营年度起,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。
三、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,免征所得税。
四、能源、交通、港口、码头项目减按15%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,其中从事港口、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,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,从开始获利起免征五年,再减半征收五年。
五、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,增加注册资本,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五年,经投资者申请,税务机关批准,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%税款。
六、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,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%以上的,减半征收所得税。纳税比例超过10%部分的税款由区财政予以返还。
七、外商举办的先进性技术型企业,依法减免所得税期满后,仍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,可按规定税率纳税,纳税比例超过10%部分的税款由区财政予以返还。
八、外商投资者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,再投资举办,扩建产品出口型 或先进型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,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。
九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,场所发生年度亏损,可以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弥补,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,可以逐年延续弥补,但最长不可超过五年。
十、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,零配件、元器件、包装物等,免征关税、进口增值税、消费税。
十一、外商投资企业已来料加工、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,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、消费税,加工货物出口后,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、消费税。
十二、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、件加工成品后,不直接出口,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,装配后出口的,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、消费税。
十三、外商投资企业凡属于1998年1月1日国家颁布的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中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,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技术,经批准后,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国内企业优惠政策
十四、对国内生产性企业,企业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,自投产年度起(投产不足六个月的可以从下年度起,但当年须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)前二年返还100%,第三年至第五年返还50%,以后由区财政继续返还其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0%(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返还税款可提高到20%)五至八年。
十五、对产品出口型国内生产性企业,在投产后的前五年返还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其当年产值70%以上的,除享受国家规定优惠外,当年企业所得税返还比例可提高到20%。
十六、对省级以上新产品及高新技术企业,自产品销售之日起,按照新增增值税额的25%返还给企业(国家级三年,省级两年),同时,企业所得税返还比例可提高到20%。
十七、年缴纳税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,二年内返还企业所缴纳增值税的10%。
十八、凡在开发区注册的非生产性企业,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,自开业之日起,第一年至第二年的区财政返还其缴纳所得税总额的100%,第三年至第五年返还50%。期满后经企业申请,可继续返还其缴纳所得税总额的10%五至八年。
十九、凡在开发区注册的飒经营型企业,增值税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,然后由区财政返还企业实缴纳增值税额10——20%(缴纳增值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,返还比例按10%计算;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,根据实缴税额,其返还比例可提高15——20%),按季度返还。
二十、国内投资企业凡属于1998年1月1日国家颁布的《当前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、产品和技术目录》的项目,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技术,经批准后,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土地出让优惠政策
二十一、凡先期进区举办投资300万美元(内资企业人民币2500万元)的工业项目,可免收100亩土地出让金;每增加实际投资50万美元(内资400万人民币),可增加免收20亩土地出让金。投资不足300万美元但属高科技和基础设施项目,也可享受免收部分土地出让金的优惠。
引资落户优惠政策
二十二、新建的进区企业,除享受市、县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落户政策外,按企业上个会计年度实际上缴税收计算,每新增税收10万元,可安排落户1人。
二十三、本规定未涉及的税收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。 |